法治在线报道:夫妻向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冷静期间,一方就迫不及待和其他人出双入对,这样的情况算是“出轨”吗?
日前,重庆大足法院审结一块离婚纠纷案件,觉得出轨行为发生于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遂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与易某(女)于2010年认识恋爱,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双方结婚以后因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且矛盾愈加大,双方之间的感情也在一次次争吵中消磨殆尽。最后在2022年12月,双方前往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后,双便捷开始分居生活。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通过送给儿子学习的平板电脑发现了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因这段视频,双方又起了争执:李某觉得易某的行为是婚内出轨,需要易某赔偿10万元;易某觉得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早晚会离婚,没有精神损害,也不应当赔偿。
结果,双方因赔偿金没办法协商一致,离婚冷静期满后,未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需要与易某离婚,并由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觉得,因李某与易某一致赞同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易某确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备重大过错,理应付李某导致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酌情确定赔偿金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的并不是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只有获得离婚证才能算正式离婚。离婚冷静期机制是为了让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搁置离婚纠纷,冷静考虑婚姻家庭问题,考虑了解后再行决定是不是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互负忠诚义务,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发生越轨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案例中,法院以离婚冷静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互负忠诚义务,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发生越轨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问题在于,假如在离婚冷静期或法院诉讼离婚期间,男子意图强行与老婆发生性关系,法院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强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