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为不少受害配偶“不懂法”取不到老公出轨的有关证据,迫于无奈不可以将出轨者及第三者送上法庭,不过,也正是这样目前不少受害配偶非常不甘心,总是会自行调查取证,或是直接下手整理出轨者和报复第三者。笔者想从专业的角度来为受害配偶想办法,梳理在处置出轨过程或许会触碰到六种情形下的法律红线:
1、搜集出轨证据在家装摄像头录像证据合法,但用针孔摄像、跟踪器或拍摄非公共场合出轨证据可能涉嫌违法:
显而易见,在自己家里安装监控或摄像机获得配偶与第三者出轨的证据拥有合法性的,由于证据采集是不是合法,重点在于是不是侵有别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假如为了取证而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家是私人范围,法律不会限制当事人在家里的正当自由权利,在实质取证过程中,安装目的在于取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出于侮辱、伤害他们,事后也未将视频恶意散播,只不过提供给法院作为倡导自己权利的证据,事实上并未侵犯老公的个人隐私,而且夫妻一方有权了解另一方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采集与该事实有关的有关证据。在自己家拍摄的出轨视频既没损害别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视频为合法证据。
其中一点应该注意的是,有的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设置拍摄时间,因此尽管拍到出轨视频,但他们在法庭上或许会对拍摄时间提出质疑。有一块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 女方拍摄到老公在家里与其他女人发生性行为的视频录音,但他们抗辩系结婚以前发生的性行为而非结婚以后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的视频录像。女方申请了对该视频形成时间进行鉴别,法院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鉴别中心对该视频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别,经该中心检验,没办法确定该视频形成的时间。在此种状况下,本应女方处于不利形势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之后女方向法庭补充了一组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形成时间,包含男方最近照片用以证据视频中男方的体型与离婚诉讼前后时间的外形相仿;网上购物记录及与客服聊天记录,证明女方过去给男方购买了视频中出现的贴身品牌衣物;平板电视的资料,表明视频中的平板电视不可能在结婚以前时期普及;手机资料证据,证明男方在视频中所用的手机也是在离结婚以前时间不久生产的等等。女方据此觉得该视频应形成于结婚以后至离结婚以前之间时间。结合这类证据,尽管不可以证明视频具体在哪一天形成,但足以排除男方抗辩的结婚以前时间。此案可作为他们不认同视频形成时间的一个要紧参考。
还有一种经常见到的取证办法,即在车上偷拍、偷录,这里分两种状况,一是发现配偶和第三者在车上有亲密行为,在附近偷偷拍摄,此时汽车在公共场合,依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当事人进行如此的拍摄取证并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二是在车内放置录音器材,则要区别该汽车是否夫妻平时所用或夫妻共有些汽车,若是则一般不侵犯隐私,假如在夫妻财产以外的汽车放置录音录像器材,则侵犯隐私。
至于当事人通过针孔摄像头取证,是法律禁止方法,因此所获得的证据违反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的意思是说证据的来源必须要合法,针孔隐形摄像头不是市场上公开售卖的普通照相设施,现在国内暂时把它概念为特务器材。假如用这类设施去取证,一旦证据拿到法庭上,他们律师质证的时候,需要我方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那如何可能把这个针孔摄像头拿出来?由于是违法的,证据更不会被采纳,浪费了取证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在此提醒大伙,出轨证据将来筹备上法庭用,取证的时候必须要用市场公开售卖的普通摄像设施。
2、开房捉奸时报警谎称嫖娼卖淫报案,可能涉及报假警遭到行政处罚:
在搜证方面,有一种说法是:假如怀疑老公出轨,受害配偶可以在确定出轨方与第三者开房的首要条件下,报假警举报出轨方嫖娼或卖淫,并在警方出警结束后申请获得录音录像以证明老公的出轨行为。事实上,网络上流传的多起类似事件,均以报假警者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告终。
所谓为出轨证据报假警,指的是为获得出轨证据报假警,其目的在于获得出轨者和第三者的直接供述,并以此证明出轨事实,为离婚诉讼做铺垫。该说法声称:假如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能确认出轨者和第三者正在酒店私会,其可以报警称二人在酒店卖淫嫖娼。警方介入后,必然会在酒店询问出轨者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二人迫于重压,自然不会说自己正从事卖淫嫖娼行为,随即使会承认自己婚外情的事实。由此,被出轨者就能获得出轨者的供述。
但,实质状况是虽然警察可以进入宾馆,但受害配偶能跟着警察⼀起进来吗?警察会让受害配偶跟着⼀起进来吗?假如不会的话,受害配偶也没方法偷拍或者偷录,或者进来之后发现两个⼈也没⼲什么,这确实很尴尬。所以笔者⼀向不觉得这种⽅法是适合的,也从来没建议当事人⽤这么极端的⽅法取证。
而且,如此看上去“有理有据”的“取证行为”,可能还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一行为第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还有违反《刑法》涉嫌犯罪的可能。假如警察负责任地核实报警人的信息,或许会得出报假警的结论,那样报假警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办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从“报假警以获出轨证据”是典型的“谎报警情”行为,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除此之外,在一些紧急情形下,报假警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假如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在报假警的同时有使别人遭到刑事处罚的主观目的,则有遭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总之,报假警是一项违法行为,多地的案例均表明报假警者会遭到治安管理处罚。
3、散布小三言论,容易侵犯人格权,甚至构成侮辱罪:
有些受害配偶在知道第三者些许个人信息或拍到些出轨照片后,便在其单位、住址附近借助横幅、传单或言语大肆宣扬,或者互联网或手机APP如抖音短视频、微博上揭秘第三者信息,出现第三者的名字、居住地址与照片的,可能构成侵犯别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第三者有权需要侵权人停止侵害并需要赔礼道歉;若已经给第三者导致严重干扰的,其有权需要赔偿。
还大概踩到的红线就是涉嫌侮辱罪,侮辱罪须构成“公然”侮辱,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借助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法,对别人进行侮辱。假如没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了解,则不构成侮辱罪。由于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第三者的外部名誉遭到破坏。如在指责第三者的时候,以暴力或其他办法做出一些极端、过份的事情,亦惑捏造和虚构诽谤小三,情节紧急或社会干扰较大,即大概涉嫌构成侮辱罪。所谓情节紧急,主如果指方法恶劣,后果紧急等情形,如强令第三者当众爬过我们的跨下;当众撕光第三者衣服;给第三者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第三者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因公然侮辱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死亡;多次侮辱使其人格、名誉遭到很大损害;等等。
实践中关于第三者(含死亡时的近亲属)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需要向受害配偶索赔的状况还是比较常见的,重要原因为受害配偶在维权时对第三者推行了辱骂、殴打、宣扬隐私等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有时会导致紧急后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审察受害配偶是不是明显超越合理限度。如在(2018)桂1321民初717号中,法院觉得:被告莫某作为罗某的配偶,在得知蓝某与其老公有不正当关系后与其理论,发生争吵,对其进行辱骂,是对其配偶权的捍卫,并未捏造事实,扩大散播,行为适合,对蓝某的死亡没构成任何威胁,没超出必要的限度,没有过错,因而其对蓝某自杀死亡的结果没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2020)桂1227民初340号,法院觉得原告明知他们有家庭仍与被告老公在交往过程中进步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不只侵害了被告的配偶权,同时有悖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合法老婆,当得知老公出轨后,到老公住处出面制止老公的不忠行为合情合理,但被告对原告用暴力有失正当性,如被告的暴力行为导致原告损害的应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其用暴力足以导致其身体受伤,也未能举证证明拍摄其裸露视频并传播到微信群系被告本人或者指使别人所为,其起诉被告侵害其人格权利益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倡导,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例来看,法院对受害配偶在维权中对第三者推行的一般辱骂等未明显超越合理限度的行为,不觉得存在过错。但,受害配偶仍应注意方法与尺度,法院对殴打第三者、宣扬隐私等行为均明确持否定态度。从实务判例来看,也存在海量受害配偶因“捉奸”而闯入别人住宅、损毁财物、侮辱殴打第三者、拍摄裸身视频等,最后遭受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的案件。
4、为获得出轨证据,侵入第三者住宅合法大概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若受害配偶已经采取一些方法,如跟踪、打听了解了自己出轨老公和第三者的“家外之家”,在未经得小三的赞同首要条件下,就带人强行闯进小三的家,这就大概涉嫌这个罪,
有一块典型的案件,在一块离婚诉讼中,老公有婚外情,老婆获得了老公与婚外女人的住址后,叫上亲朋好友去“捉奸”。破门进入该女人的住所后,拍摄了其与男方很多的视频和照片,并在该住宅内对二人进行殴打,直到警察准时赶到现场,才防止了局势的进一步恶化。法院审理后觉得,老婆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最后判处女方有期徒刑1年,其他一块非法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没办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需要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女方等人采取暴力破门的方法,多人同时侵入别人住宅,且侵入后对居住人有控制自由和伤害的行为,已对住宅所有人,尤其是居住人的住宅安宁权等权益导致紧急损害。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受害配偶有证据证明是出轨男性为小三买或租的房屋,在敲门后由第三者或其家人亲自开门而进入房子内,我认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5、为查婚外情出轨证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也是婚外情调查取证过程中最易越的“雷池”,在一块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因与老婆感情不和,遂通过私家侦探对其老婆进行调查。其通过互联网搜索到“济南xx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在2018年3、4月份与于某某约定以10000元的价格委托调查其老婆张某,并先行支付4000元现金。于某某通过“北方骑兵”微信给赵某某发送5、6张张某行踪照片。2018年5月,赵某某委托于某某调取张某的通话记录,2018年5月于某某通过微信将调取的2018年2、3、4月的954条通话记录发送给赵某某,赵某某支付现金13000元。赵某某通过该通话记录找到了安装在其车上的监听器。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需要终止调查,并将尾款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于某某,并多支付了300元。2019年7月23日,山东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无论原配是托朋友或购买到出轨男性和小三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只须符合有关司法讲解规定的量刑标准以上则可以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买卖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讲解规定,达到上述数目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请受害配偶在搜集证据时多加注意以免获罪。
6、出于愤怒殴打第三者,容易构成治安处罚甚至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伤亡罪;
日常有时会看到类似受害配偶一个人或动员家人朋友一齐“整理”第三者的视频,拉扯中间怒火中烧,难免不会动手,一动手就没了轻重之分,只须达到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如发生死亡就更为紧急了。另外,委托别人帮忙“教训”第三者,仍大概获罪。依据钦州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块刑事案件:林某因怀疑其老公黄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林某勇,并称想出1000元让林某勇找人教训黄某和李某。林某勇声称平生最痛恨的就是“小三”了,答应帮忙找人,并称要给“小三”李某一点颜色看看,随后便联系到了郭某和朱某。十月4日下午,郭某、朱某联系了林某,由林某指认李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停放点及车牌后,其两人便以搭车为由将李某骗至钦州钦南区城内街并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别: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觉得,被告人林某、郭某、朱某、林某勇非法故意伤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有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虽然没直接参与对被害人故意推行伤害致伤的行为,但其在一同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主要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是主犯”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郭某和朱某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在此提醒大伙,日常遇见感情纠纷、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必须要控制我们的情绪,拒绝冲动行事,打架,可能住院,也会坐牢,动手前定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