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如何办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实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准时审察。裁定正确的,公告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弥补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先予实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实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成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状况紧急切需要要先予实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实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实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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